【业务指导】浅谈酒后驾驶的纪与法
来源:*纪委国家监委网站 时间:2021-11-15 浏览量:10716

    自2011年起,醉驾入刑已十周年,饮酒不开车、开车不饮酒已经深入人心。但实践中仍有个别*员干部、监察对象不慎触犯了法律,在付出违法犯罪的代价后,还受到了相应的*纪*务处分。

  通常,各级纪委监委在日常执纪执法实践中,将*员干部、监察对象酒后驾驶案件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处分主要依据其违法犯罪所受行*处罚、司法处罚的程度而定。比如,对于酒驾行为,在公安机关已经做出行*处罚的情况下,结合相关书证材料进行立案,并衔接*纪处分条例、*务处分法中的纪法条款,给予*纪*务处分;对醉驾免予刑事起诉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给予*纪重处分并配套*务重处分。

  值得关注的是,一些酒后驾驶的*员干部、监察对象在接受*纪*务处分时,在认识上仍似是而非、模糊不清。有人觉得自己在接受公安机关测试时,酒精量只是略微超标,而且已经受到了行*处罚,可以不再受到*纪*务处分了;有人认为自己虽然达到醉驾标准,但是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,检察机关也做出了免予起诉的决定,不应当再受到*纪*务重处分;还有人认为自己的酒后驾驶行为与招商引资、区域开发等工作需要有关,受到处分很冤枉,等等。

  对于有这些错误认识的同志,我们在对其进行*纪*务处分的时候要善于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。要讲清依规量纪的必要性、严肃性;讲清*纪严于国法的执纪理念;讲清情、理、法、纪之间的内在区别和联系,引导*员干部、监察对象端正认识。

  也有一种意见认为,纪委监委在审理*员干部、监察对象酒后驾驶案件时,只需要按照其所受到行*处罚或者司法处罚的程度给予相应的*纪*务处分就行了。这种交通警察、各管一段的思想是极其要不得的,酒后驾驶本身就是法治意识淡薄的外在表现,审理人员在审理中一定要留意违法者饮酒的时间、地点、同饮人员、是否用公款、社会影响等问题,从而找出*员干部、监察对象酒驾背后是否存在其他违反*八项规定精神、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。

  酒局中可能藏着隐形四风。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二条规定: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或者留*察看处分。第一百零六条规定: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处分。

  对于此类存在四风问题的酒驾行为,在审核处理时应当合并处理,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。同时,还要通过证据搜集,查明是否存在共同吃喝的其他*员干部、监察对象,此类人员虽然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为,但同样可能违纪,并按照相关条款处分。

  需要提醒的是,传统节假日和双休日,是*员干部、监察对象酒后驾驶的易发期,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,盯住节点反四风,同时还要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宣传教育,广而告之、及时提醒,做到监督检查有力度,预防提醒有温度。

 作者: 陈蕾蕾 单位:福建省闽清县纪委监委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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